陳有西:集團訴訟與社會和諧
2005-07-06 19:38:52
中國律師網 200573報道 《中國律師網》和《中國新聞周刊》報導,北京律師朱久虎因為代理當事人不服政府收回陜西油田案的集團訴訟,起訴陜西省三級政府,最近被當地有關部門以涉嫌“擾亂公共秩序罪”和“非法集會罪”拘留并逮捕。據記者報導,朱律師在代理案件中沒有鼓動當事人上訪,只是進行了起訴書的起草和訴訟思路的確定。但仍被認為參與幕后主使,同七位訴訟代表人一起被捕。這一事件引起了全國律協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6月10日,受朱久虎律師家屬委托,全國律協憲法與人權專業(yè)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泰福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太福和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的李和平律師從北京出發(fā),轉道銀川奔赴陜西省靖邊縣,為朱久虎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這一事件的背景,是早年當地政府同意私人開發(fā)石油產業(yè),后來政策調整,要全部無償和低價收回油田產業(yè),引起投資人不滿。2004年11月1日,《中國新聞周刊》以《面對民營油田回收,陜北油老板“打響”護產行動》和《“陜北油田案”被定義為保護私有財產第一案》為題,發(fā)表記者調查,報導說“陜北油田案”是涉及地域廣闊(延安、榆林2市15縣),涉案人數眾多(1000多家民企6萬多投資人10多萬利益相關人),涉案資產龐大(民營石油投資人認為2003年價值70多億,現值更多)的“保護私有財產第一案”。他們選舉了15名訴訟代表,代表靖邊縣的數百名油老板,和上萬名參與投資開采石油的農民。而在整個陜北榆林和延安地區(qū),共15個縣里,據稱共有“涉油”農民6萬人。他們聘請了北京律師朱久虎代理不服政府決定的訴訟。但在向法院起訴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難。朱律師因此成了這個重大事件的風口浪尖上的人物。2005年5月26日凌晨,他被當地公安機關拘捕。 肖太福律師說,朱久虎律師在執(zhí)業(yè)中被拘留,反映了律師的執(zhí)業(yè)風險和執(zhí)業(yè)權利被侵害案件,已經由刑事領域漫延到了民事和行政領域,也反映了某些公權部門對律師工作的不理解,對律師群體仍然抱著不信任、不歡迎甚至敵對的態(tài)度。 集團訴訟,是讓重大社會矛盾和社會積怨在法制的軌道內得到合理釋放并進行法律調整的重要方式。所有的政治家都明白,這是解決社會矛盾的代價最少、成本最低的一種方法。我們強調依法治國,就是要把社會的非理性、非法律的解決方式,全部拿到法庭上有秩序地進行梳理和解決?,F在社會上有了這種意識、群眾選擇了法制的方式,而我們的公權力機構的法制意識竟然不如百姓,卻用阻卻這一道路的方式來進行強行遏制,法院不受理這樣的重大案件,有關機構甚至采用抓律師的方式,不能不說是令人遺憾和費解的。 歷史的經驗告訴人們,處理群體性事件,堵不如疏。在進行市場經濟模式的探索中,各種社會資源和社會利益不斷在進行調整,不產生矛盾是不可能的。出現一些集團性事件,并不可怕。采取駝鳥政策和高壓政策,可以奏效于一時,不可能長久有效。處理不當,有可能產生更為嚴重的后果。因為法制的渠道堵死了,并不等于矛盾已經解決了。非理性的、歪門邪道的、說情的、甚至暴力的方式都可能會出現。至少會產生大量的上訪問題。而涉法上訪現在是我們在重點治理的。能夠介入這種重大事件的律師,一般都是經過自然競爭、社會長久挑選后冒出來的優(yōu)秀律師。一般都有較高的素質和維護社會安定的責任感,并不會真正去煽動當事人鬧事。因為所有的鬧事方式的解決辦法,都是法律程序所不允許的。律師這樣干,只會使自己敗訴和出問題,根本解決不了問題。律師追求的目標是法庭、是成文的判決書,判決書并不是靠鬧事能夠得到的。因此,說律師幕后鼓動和操縱鬧事,不是不懂基本常識,就是別有用心。是經不起檢驗的。律師對鬧事是天然排斥的。對于集團性事件,律師所起的說服作用、解釋作用、平息作用,有時是公權力部門都無法起到的。因為律師是當事人出錢請的,是自己人,當事人有一種自然的親和力和信任感,律師說話比政府還管用。用好律師這一穩(wěn)定社會的力量,是高明政府的做法?,F在有的地方政府聘請信訪律師,已經收到良好的效果。并不需要視律師如仇敵。 我們正在致力于創(chuàng)建和諧社會,致力于各種社會矛盾的理性解決。黨中央正在大力加強依法治國,為什么這樣的事件還會經常發(fā)生,是值得深思的。我們正在起草《物權法》,致力于公民、法人合法財產的保護。如果這樣重大的群眾切身利益事件法院都不受理,如果這樣的事件都不允許律師介入,那么我們要法院干什么?我們要建立律師制度干什么?這個問題真值得我們的政治家好好想一想,值得所有公權力部門的同志好好想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