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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有西:鄭正良行賄冤案發(fā)回重審上訴審辯護詞

2012-12-14 20:54:39

2012-12-13 22:55:10 陳有西:鄭正良行賄冤案發(fā)回重審上訴審辯護詞 [陳有西按]今天下午快下班,接到安徽淮南中級法院刑庭法官電話,告知鄭正良案中院已經(jīng)決定不再開庭。要求律師盡快交二審辯護詞。隨后,又收到法官短信,告知必須在下周三前交辯護詞。我知道全國法院最近都在趕積案,回避明年一月一日的新的《刑訴法》的嚴格規(guī)定,爭取在今年能結的都結掉,至于案件質量和是不是錯判,他們已經(jīng)不去關心了。為尊重法庭尊重法官,我在提出應當公開開庭的要求后,連夜放下其他案件把辯護詞改出寄給淮南中級法院。 鄭正良案是安徽省檢察院違法辦案,一手制造的淮南礦業(yè)系列冤案中牽涉的所謂“行賄人”案件。從一個個人,又牽涉到?jīng)]有任何責任的浙江省一個十萬多建筑工人的特大型建筑集團企業(yè),被冤判為單位行賄。為30萬的偽造的“行賄事件”,將一千多工人二年施工中創(chuàng)造的全部876萬工程利潤,作為行賄收入追繳。用司法權進行掠奪昭然若揭。 其他受賄被告孔令昌等人的律師,已經(jīng)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反映。但是安徽當局無動于衷,我行我素,相反加快了二審進度,固定錯案??琢畈┌敢驯辉┡小`嵳及?,如果不公開開庭審理,維持冤判將無懸念。詳細案情,請閱辯護詞的介紹。同時,我將網(wǎng)上鄭正良的控告視頻也找出來,轉發(fā)于此。供大家知悉中國反腐敗冤案的形成過程。讓大家知道,我們國家將偵查權和逮捕權、起訴權、監(jiān)督法院權都交給檢察院,法院喪失獨立超脫審理案件的能力,會造成怎樣的冤案后果。 受賄人部分冤案材料 審理孔令昌案的涂州中級法院發(fā)現(xiàn)了案件中的大量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問題, 向檢察院發(fā)出調取證據(jù)函,檢察院毫不理會。 最后頂不住省檢察院的壓力,法院對這些問題全部都視而不見,逕行判決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DQ3MTUzMzYw.html 鄭正良行賄案 發(fā)回重審再上訴二審辯護詞 淮南市中級法院 尊敬的合議庭法官: 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接受被告人鄭正良的委托,指派我繼續(xù)擔任其被控行賄案件二審辯護人,繼續(xù)為鄭辯護,履行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職責。 我們今天接到了主審李國營法官的電話,告知本案貴院已經(jīng)決定書面審理。我們當即表示了異議。認為對于這樣一個黑幕重重的冤案,律師一直作無罪辯護,一審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同檢察機關串通,進行報復性加刑冤判的案件,書面審理是不妥當?shù)?。明顯是為了趕在明年新《刑訴法》生效前,進行的草率判案行為。但是,我們作為律師,仍然要尊重你們的決定,在你們要求的時間內,先提供書面的辯護詞。 我們認為,本案只是事實之辯,證據(jù)之辯,法律上沒有爭議難度。本案關鍵是行賄事實是虛假的,認定這個事實是沒有根據(jù)的,口供是違法取得的。根據(jù)我們的審查和調查,本案是一起檢察機關違法辦案造成的假案,是先有所謂的受賄人口供,再違法逼取被告的行賄虛假口供,被一審認緩刑相引誘,以被告認罪方式錯誤定罪的。本來,發(fā)回重審,給一個重新查明真相的機會。發(fā)回重審,表面上是法院審判中的程序違法的問題,實質上是檢察機關違法辦案導致了法院的違法審判。 本案發(fā)回重審后,一審法院不但不接受錯案教訓,反而變本加厲,對被告人和被告單位進行加重判決?,F(xiàn)將主要質疑意見,再在辯護詞中陳述。不管你們開不開庭,都請你們本著對事實和法律負責的精神,予以重視。 貴院發(fā)回重審后,八公山法院再審判決中的問題 八公山區(qū)法院(2012)八刑初字第26號判決,屈從于檢察機關自偵自訴案件的一開始就莫須有的錯案的壓力,經(jīng)過三放四抓,發(fā)回重審,兩次延期,終于不能堅持法律原則,頂不住壓力,故意判出了一個錯案、冤案。 判決書無視開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認定鄭正良向汪漢玉行賄20萬元,向孔令昌行賄10萬元均系誣告不實之辭,鄭根本沒有行賄這兩筆錢。說這兩人受賄這兩節(jié)也是完全冤枉的。這些假口供都是安徽省檢察院反貪局刑訊逼供、惡意串供引導,威脅利誘而形成的。沒有一個情節(jié)能夠經(jīng)得起推敲,一審開庭也完全發(fā)現(xiàn)了虛假性。但是他們不敢放審訊錄像,不敢并案審理對質,不敢讓證人出庭作證,又沒有客觀證據(jù),就進行了枉法裁判。目的就是掩蓋檢察機關違法辦案的責任。希望貴院能夠頂住檢察機關違法辦案的壓力,堅守法律良知,恢復本來面目,判決上訴人無罪。 一、本案判決認定的兩節(jié)受賄事實都是虛假的,鄭沒有行賄 中天公司從來沒有要求鄭去行賄任何人。鄭也沒有行賄。中天公司作為全國著名的實力建筑集團,年產(chǎn)值一千多億,非常珍惜自己的市場信譽,有嚴格規(guī)定,從來不靠行賄攬工程,更何況是這樣一個小工程。 鄭借過一個相機給汪漢玉,后來主動還回,一審法院沒有認定此為行賄;送過小額的禮品金飾給汪漢玉,只是禮尚往來,法院也沒有認定。而這兩個行賄現(xiàn)金30萬的情節(jié),根本沒有發(fā)生過。所謂的三個10萬送兩人的所有的情節(jié),都是檢察機關有罪推定大搞逼供信和誘騙,編造出來的。 2010年5月13日,檢察機關在違法辦案點通過違法審訊,獲得了汪漢玉的收受過鄭正良錢物的虛假口供。6月22日,安徽省檢察院傳喚鄭到檢察院談話,關到違法辦案點電子工程學院審訊,一直沒有法律手續(xù)。6月24日通過三天三夜,逼鄭認罪獲得口供,7月4日再作了一次有罪筆錄,一直到7月5日,以涉嫌單位行賄刑事拘留,此前13天中,一直沒有在法定羈押場所關押,沒有告知家屬,沒有告知請律師權。7月16日逮捕。檢察機關欺騙單位,說代表單位行賄了,不讓公司律師見鄭,哄得單位代向淮南市檢察院交納了100萬取保保證金保釋,10月12日將鄭取保候審。11月22日,檢察機關以單位行賄罪對中天安徽分公司、鄭正良向八公山區(qū)法院提起公訴,稱鄭正良向淮南礦業(yè)集團“舊房改造辦公室”主任汪漢玉行賄兩次20萬,送金條50余克,價值6773元,行賄謀取非法利益(工程利潤)達875萬余元。要求追究單位和汪漢玉個人刑事責任。12月10日,八公山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以認罪簡易程序審理,以緩刑哄鄭認罪,對相關口供、證言、鑒定結論、書證,均未提出異議。隱瞞法院不讓到庭,進行操縱審判,結果將中天公司判進刑事責任。判處安徽分公司單位犯罪,處罰金26萬;鄭正良有期一年緩刑一年;公司“非法所得”875萬余元予以追繳。其目的就是為了非法占有中天公司的875萬財產(chǎn),單位在鄭釋放后核實,方知根本沒有行賄的事實,于是堅決提出上訴。檢察機關為了施壓侵吞非法哄編拿走的100萬,故意將不起訴的孔令昌的假情節(jié)重提,對鄭進行威脅,又找鄭作證,要鄭誣告孔令昌。見鄭不同意配合,檢察院就捏造事實,把取保候審說成潛逃。2011年4月,八公山區(qū)檢察院另外又對鄭“行賄孔令昌”假案“立案偵查”,5月上網(wǎng)通緝。2012年3月8日在東陽市將緩刑上訴的鄭又抓起來,9號押回淮南市看守所。3月11日拉到檢察院辦案點審訊,用打印好的筆錄要鄭簽字,承認孔令昌的“30萬受賄”虛假情節(jié),實在編不象,起訴10萬元。變成共行賄孔10萬、汪20萬共30萬。法院把緩刑判成二年實刑。 二、一審認定的受賄情節(jié)虛假違背基本的事件脈絡 1)黎明村項目中標是2004年年底的事情,鄭是在已經(jīng)中標后才作為項目經(jīng)理被派到淮南,到2005年才認識孔令昌。怎么可能在中標過程中去行賄?因此,口供中所謂“感謝孔令昌在黎明村項目上的關照”一說,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對此可以審查孔令昌的口供交代,進行核實。 2)孔令昌沒有利用任何職務便利,為鄭結算提供方便;孔令昌交代的所謂收受20萬元是為了結算工程款,并給財務部劉建祥打招呼,但是沒有劉建祥的證言。一審判決都是說為了招標問題。根本不能吻合。 3)淮南礦業(yè)地產(chǎn)和平盛世項目的中標,孔令昌沒有任何職權予以方便,更不存在所謂給趙東余打招呼的事情;沒有證據(jù)證明孔令昌是否給趙東余打過招呼,和平盛世項目中標與孔令昌沒有關系,不存在送禮感謝的事由。 鄭2010年7月4日在省檢察院辦案點的交代中,已經(jīng)清楚地說明,在合肥和平盛世項目招標過程中,鄭根本就沒有參與過,也沒有要求孔令昌給趙東余打招呼,不存在中標后給孔令昌送禮的條件。事由都不存在。 4)中天公司從來不允許項目經(jīng)理用行賄的方式攬工程,30萬沒有任何一分錢開支的來源和脈絡。既沒有單位的,也沒有個人的一分開支跡像,沒有任何證據(jù)。一審判決這方面的證據(jù)是空白。 三、本案判決依據(jù)的證據(jù)是非法取證、全部是虛假不實的 一審法院的判決,除了逼供的汪漢玉的口供和逼供鄭的口供外,沒有一份證據(jù)能夠確定行賄的事實。完全違背了重事實不輕信口供、不得違法取證的法律規(guī)定。 認定汪漢玉受賄2筆20萬,共3組8份證據(jù),5份是無罪證據(jù)和無關聯(lián)性證據(jù),沒有證明行賄。第一組證據(jù)1《鑒定》,是證明了中天公司工程的利潤,同行賄無證明力;第二組2、3號證據(jù)是承包合同,無法證明行賄發(fā)生;第三組2號盧新榮證言,沒有證明行賄任何情節(jié)。這5份證據(jù),都是無罪證據(jù),被一審拼湊進判決書。 另外3份是什么呢?一是汪漢玉的判決書。二是汪漢玉的口供,三是鄭的口供。一二其實是同一份證據(jù),汪的審判,沒有讓鄭出庭對質。根據(jù)他的刑訊口供對他判刑。然后又用他的假口供,用來逼鄭承認,用了13天非法關押。雙方的口供是否真實,只要調取錄像當庭播放,雙方對質,就可以真相大白。完全是不實之辭。 關于孔令昌的一節(jié)的證據(jù)更加荒唐。第一組證據(jù)1孔的身份,無法證明行賄;第二組證據(jù)1孔令昌口供,完全是刑訊結果,他至今開庭一直不承認收到過鄭送的一分錢,法院也不讓他們當面對質,也不放錄像;證據(jù)2、3只證明公司中標,沒有任何行賄情節(jié);第三組證據(jù)是鄭的口供,就是欺騙刑訊的虛假口供。在第一起審判時,檢察院知道這個情節(jié)根本無法成立,因此放棄起訴。在這次發(fā)回重審后,將事先已經(jīng)放棄排除的情節(jié),重新追加起訴,完全是惡意報復司法。 一審法院割裂審判,割裂證人出庭當庭對質,不敢調取檢察院違法辦案的錄像,不接受律師申請進行違法證據(jù)排除,對嚴重違法的發(fā)回重審案,反而違法認定,加重判決。 四、贓款既沒有來路、也沒有去向,一審判決證據(jù)鏈完全不能形成 鄭的口供中交代行賄的錢都是“以工程材料、勞務費用形式在單位處理的”,這里的“單位”就是指項目部。但是,檢察院查編了項目部的賬,都沒有證據(jù)佐證交代的事實。無論是10萬、20萬,都沒有財務反映,沒有具體提款、走賬憑證,沒有具體經(jīng)辦人員。首先,項目部的財務賬簿資料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那一筆單據(jù)“沖賬”、“處理”;其次,項目部財務人員沒有任何人有證言證實如何進行“處理”;再次,沒有銀行提款單證等。因此,認定行賄資金來源于項目部,沒有證據(jù)。因為這根本就沒有發(fā)生過。 辯護人一審已經(jīng)提交法庭的財務清單,更進一步證實項目部沒有任何行賄的贓款開支。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于是閉口不談。 對于汪漢玉、孔令昌所謂受賄財產(chǎn)的去向,一審同樣沒有查明。汪漢玉交代,收受鄭正良20萬元一是生活消費開支10萬,二是購買山水居房產(chǎn)支付10萬。對此沒有具體證據(jù)材料佐證。一審判決同樣缺如。生活消費開支,怎么開支的?山水居買房,買了沒有?付款依據(jù)何在?孔令昌交代,收受10萬元都花掉了,至于如何花掉,什么時間段、哪個方面花掉,化在哪里,都沒有具體內容。對于賄賂犯罪,財產(chǎn)來源和贓款去向應該是案件事實的基本情節(jié),必須查明。一審判決明顯違背基本事實真相。 五、 本案偵查、起訴、審判存在嚴重程序違法 (一)先入為主,有罪推定。檢察機關逼取汪漢玉的假口供后,不是客觀地去查證,而是確定中天集團鄭正良肯定行賄了,不是客觀地聽取辯解,平等地收集嫌疑人有罪和無罪的證據(jù),查證贓款的來源和去向證實犯罪,而是把重點放在逼取虛假的口供上。 (二)利益驅動,違法辦案。本案通過以取保、緩刑來引誘認罪,從而拖進有錢的公司有罪,目標是套進中天公司,訛取錢財。一是100萬取保保證金,根本沒有告知本人,而是從中天公司欺騙訛詐,拿到錢第三天就取保放鄭。然后威脅鄭,如果不認罪就判實刑,迫使他當庭認罪,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剝奪了中天公司的抗辯權,結果導致程序違法直接被中院發(fā)回重審。更嚴重的是,這100萬檢察院不開收據(jù),不進案卷,不移送法院,在法院的判決書中沒有任何體現(xiàn)。重審開庭,出庭公訴人根本不知道有這筆錢。安徽省檢察院辦案機構等于直接黑了這筆錢。二是876萬的工程利潤的追繳。對于一個30萬的行賄,哪怕真有其事,也只能是處10萬20萬罰金,也不能把所有工人創(chuàng)造的利潤,建筑公司的財務投入的成本,都理解為行賄所得的非法利益,進行追繳,利益驅動執(zhí)法,檢察、法院聯(lián)手違法辦案,一目了然。 (三)刑訊逼供,慘無人道 鄭自述,2010年6月22日,鄭抓到安徽省檢察院之后,貪局的辦案人員將其非法關押到合肥炮兵學院、洞山賓館、紫羅蘭賓館進行刑訊訊問,用罰劈叉、蹲馬步、罰跪、“坐飛機”、鼻孔塞芥末等手段進行殘酷的刑訊逼供。同時又進行威逼利誘,說只要承認了就沒事了,是單位的責任,肯定放他走。在威逼利誘的情況下,要求按照汪漢玉口供照抄,交代了所謂行賄汪漢玉20萬現(xiàn)金和一塊金條的“事實”。在洞山賓館,被以同樣的方式刑訊逼供、誘供,編造了所謂行賄孔令昌20萬元的“事實”。在第一次被關押進和縣看守所之后,鄭向和縣檢察院監(jiān)所科科長任紅陳述了自己被刑訊逼供挨打的情況;向管教干部盛邦龍陳述被車輪戰(zhàn)、疲勞戰(zhàn)的情況。但是一審法院故意不調取證據(jù),故意視而不見。 (四)指供串供,吻合漏洞。由于情節(jié)都是虛假不實的,鄭口供的細節(jié)無法同汪、孔的口供吻合,檢察審訊人員就進行一系列的指供、串供、誘供,以形成一致??诠┒际寝k案人員依據(jù)汪漢玉的口供告訴,讓作交代。把汪漢玉的口供給鄭看,照說、照抄??梢詫⒁粚彴钢胁牧贤魸h玉口供與鄭口供進行對比,都是汪漢玉口供在前,鄭口供在后,內容完全吻合,包括具體時間、地點、事由、票面額、金額、對話原話內容等細節(jié),都是照念照抄的。經(jīng)沈國勇律師向貴院申請審看錄像,發(fā)現(xiàn)鄭審訊交代坐著看紙頭照念作口供,檢察院根本沒有在記,都是虛假的審訊錄像,事先制作簽字。 (五)割裂審判,制造冤案。本案涉及的指控受賄人汪漢玉、孔令昌、徐敏、指控行賄人中天集團鄭正良、廣廈公司徐勇躍、藍天公司郭愛榮,都是同一專案組、同一辦案點偵辦的案件,法律關系同一,行賄受賄關聯(lián)的“窩案”,理應同案起訴、同案審判。但是都被檢察機關分割到各個法院起訴。而且沒有讓一個證人出庭互相質證。其目的,就是不讓他們互相見面,當庭對質,便于搞混案情,按既定目的制造冤案??琢畈?、汪漢玉案,律師都強烈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都沒有被法院允許。法院為什么不敢傳?就是害怕檢察院。因為這個案件是安徽省檢察院反貪局偵辦的,基層的檢察、法院誰敢不聽?據(jù)了解,你們這次二審不開庭審理,同樣也是檢察機關施加的壓力。這樣審案,怎能不出錯? 六、 本案認定中天公司行賄是利益驅動司法,徹頭徹尾的陷害 本案中,中天公司根本沒有任何行賄授意和行賄事實。安徽省檢察院拖進公司,說公司行賄,沒有任何一點事實和證據(jù)。他們不是在反腐敗,而是在進行執(zhí)法腐敗,利益執(zhí)法,目的是敲詐、訛詐中天公司的財產(chǎn)。 中天公司是特級資質的著名建筑集團,在全國有一千多個項目工地,十多萬職工,承攬工程一直走正道,靠質量和聲譽獲得市場。淮南舊城改造項目,只有5千多萬,是一個小項目,根本不是中天公司想主動承攬、非得不可的項目,也完全沒有必要去用巨額行賄的方式攬工程。 2003年10月,淮南礦業(yè)集團公司人員汪漢玉等人,是因為考察認為中天建設集團公司資質強、效率高、質量好,主動找到中天公司希望中天公司能夠承建淮南礦業(yè)的舊改工程的。使用“邀請招標”方式,是淮南方主動。陪標方法等,是淮南方擔心中天不來做,主動進行的。所有的投標、評標、開標過程都是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進行的。完全是依法公開進行投標而確定中天建設中標的。沒有任何材料可以證明中天公司是圍標中標。只有虛假的口供。我連投標工作都沒有參與,中標之后才被聘任項目經(jīng)理的,憑什么說項目中標是圍標的結果呢?安微檢察機關完全不了解市場的真相,想當然地以為建筑公司做任何工程都是想做的,都是會行賄的。根本不知道這樣的小工程中天公司根本沒有積極性,是淮南方為了建筑質量保證才強烈邀請中天的。這是買方市場,根本無需行賄中標。事實上,中天在承攬這個工程中,得了淮南四個質量優(yōu)勝杯,體現(xiàn)了公司的的實力,實現(xiàn)了邀請中天來建設的目的。倒底是誰求誰? 檢察機關拖進公司犯罪的目的,就是為了訛錢。除了騙取的100萬取保金外,對一個不存在的30萬行賄,居然沒收所有的公司工程的875萬利潤,上千工人數(shù)年的血汗,就這樣流進故意制造冤案的這個檢察院、法院的口袋。 七、本案判決程序上直接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惡意報復執(zhí)法 新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上訴不加刑,適用于發(fā)回重審后,原審法院也不能加刑?!暗诙徣嗣穹ㄔ喊l(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弊罡叻ㄔ阂笕珖ㄔ含F(xiàn)在審判中,就要參照適用新刑訴法的規(guī)定。 本案對孔令昌的行賄情節(jié),都是原判前知道,并審查放棄指控的情節(jié),不是新罪。一審法院將原判的一年緩刑,加重改判為二年實刑。明顯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和新刑訴法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將國家司法權用于惡意報復的真相。 本案一審判決后,單位知道沒有行賄的真相,而法院又缺席審判單位有罪,并沒收全部870多萬工程血汗錢,非常憤怒,提出了上訴,這本是正當合法的權利。但是安徽省檢察院不是汲取錯案教訓,相反通過要追加起訴孔令昌情節(jié)加判實刑,對鄭進行威脅,企圖迫使單位撤回上訴,掩蓋故意訛詐的丑聞。對已經(jīng)判了緩刑釋放的鄭進行所謂的“網(wǎng)上通緝”。二審以程序違法發(fā)回重審后,他們果然對鄭進行抓捕。原審錯案法院果然將我判成實刑二年。執(zhí)法犯法,惡意報復,昭然若揭! 八、二審法庭應當開庭進行違法證據(jù)排除審查 本案的違法辦案已經(jīng)十分清楚。而一審再判的依據(jù),都是違法證據(jù)。因此,二審法院應當公開審理這一發(fā)回重審的錯案上訴,對基本案情進行查明,對違法證據(jù)進行排除。申請汪漢玉、孔令昌出庭作證對質,什么時候送過他們錢,以查明他們的虛假口供是怎么出來的,是否存在逼供、誘供情形,是否也是被暴力和疲勞戰(zhàn)下被迫“供述”的。同時,應當調取檢察院審訊錄像進行當庭播放審查,通過錄像,看看口供錄取的過程,審查是否存在逼供誘供情節(jié)。鄭第三次被抓前,已經(jīng)在網(wǎng)上公布了《控告》,已經(jīng)說明了認罪完全是違背真實意思的,是受威脅和引誘而為。是得到緩刑的交易條件,違心表示認罪。法庭應當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違法證據(jù)排除審查規(guī)定》,能夠進行排除審查。 關于本案的發(fā)案事實和發(fā)回重審經(jīng)過 為讓法庭更方便地了解案情,我下面更詳細地展示上面提到的若干關鍵問題。 2010年5月13日,檢察機關在違法辦案點通過違法審訊,獲得了汪漢玉的收受過鄭正良錢物的虛假口供。 6月22日,安徽省檢察院傳喚鄭正良到檢察院談話,隨后鄭失去自由,送到炮兵學院(實為電子工程學院)進行關押審訊,一直沒有依法采取法定手續(xù)。6月24日通過三天三夜逼取了有罪口供,7月4日再作了一次有罪筆錄,一直到7月5日,鄭正良以涉嫌單位行賄被刑事拘留,此前13天中,一直沒有在法定羈押場所關押,沒有告知家屬,沒有告知請律師權。 7月16日鄭被逮捕。檢察機關以要求鄭認罪、單位向淮南市檢察院交納100萬取保保證金后,10月12日取保候審。(見證據(jù)100萬匯款憑證) 11月22日,檢察機關以單位行賄罪對安徽分公司、鄭正良向八公山區(qū)法院提起公訴,稱鄭正良向淮南礦業(yè)集團“舊房改造辦公室”主任汪漢玉行賄:1)04年底,送汪漢玉現(xiàn)金10萬;2)05年2月送金條50余克,價值6773元;3)07年上半年,得知汪漢玉要買房,送現(xiàn)金10萬元;安徽分公司通過行賄謀取非法利益(工程利潤)達875萬余元。要求追究單位和汪漢玉個人刑事責任。 12月10日,八公山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以認罪簡易程序審理,鄭正良認罪,對相關口供、證言、鑒定結論、書證,均未提出異議。 法院認定:安徽分公司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鄭正良向汪漢玉行賄20萬元及物品(相機未認定),同時采信鄭正良有自首情節(jié)。判處安徽分公司單位犯罪,處罰金26萬(已經(jīng)繳納);鄭正良有期一年緩刑一年;公司“非法所得”875萬余元予以追繳。 一審判決后,安徽分公司不服上訴。認為單位不構成犯罪,且一審沒有通知單位可以委托辯護人,沒有給單位最后陳述權、質證權。沒有依法通知單位訴訟代表人出庭,沒有詢問單位是否同意認罪即按被告人認罪程序審理案件,認定875萬非法所得證據(jù)不足,未明確追繳主體。期間單位找鄭正良核實,方知個人行賄情節(jié)亦全部虛假,根本沒有發(fā)生過送錢的事實,只有相機確實送過,兩個月汪漢玉沒有任何觸動時主動退回。迫于刑訊逼供和緩刑承諾,違心承認虛假行賄情節(jié)。 淮南市中級法院于2011年2月受理上訴,進行書面審理,認定原審法院開庭時未通知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樓軍輝出庭,程序違法。6月1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在中天安徽分公司提出上訴后,安徽省檢察院辦案人員立即通知鄭正良問話,鄭正良害怕躲著不見,2011年4月,八公山區(qū)檢察院另外又對鄭正良行賄孔令昌案立案偵查,5月對鄭上網(wǎng)通緝。 2012年3月8日在東陽市抓獲鄭正良,9號押回淮南,押于淮南市看守所。3月11日拉到檢察院辦案點審訊,用打印好的筆錄要鄭簽字。交代孔令昌的“30萬受賄”虛假情節(jié)。后來認定起訴10萬元。 4月1日,八公山區(qū)檢察院對鄭正良、安徽分公司提起公訴,追加一個鄭正良向原淮南礦業(yè)集團地產(chǎn)公司董事長孔令昌行賄現(xiàn)金10萬元。 這樣,鄭正良案涉及三個10萬,一根雞金條6733元。 本案行賄事實根本沒有發(fā)生過 隨著本案的發(fā)回重審,和其他案件汪漢玉、孔令昌、行賄人案件的開庭,本案的真相逐漸浮出水面,通過報道和網(wǎng)絡互相知道了真相。本案不但中天公司單位根本不知情、沒有指使鄭行賄,連鄭正良的所謂行賄情節(jié),也完全是假的。 鄭正良在一審判決緩刑后,2012-02-16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公布了《孔令昌冤假錯案相關人的公開信》,中天公司已經(jīng)作了網(wǎng)絡公證證據(jù)保全。說出了完全的假案真相和假案形成的經(jīng)過。下面是他自書的原文: 我,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一個項目經(jīng)理,一個普通的中國公民,一個飽受冤屈的人,一個刑訊逼供的受害者,一個冤假錯案的當事人。我不能再做對不起良心的事、說對不起良心的話,我要吶喊!我想告訴大家真情實況,讓有正義感的人們站出來維護真理。下面我述說一下整個經(jīng)過: 2010年6月17日我接到公司通知,安徽省檢察院傳喚我去“配合調查”,當時淮南礦業(yè)舊改辦主任汪漢玉已經(jīng)被檢察院“叫”進去了。我想配合檢察機關調查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也相信檢察機關是不會冤枉我的。22號上午八點半我到了安徽省檢察院門口,專案組人員就把我?guī)У搅撕戏适悬S山路上的炮兵學院辦案點,到了以后也沒有辦任何手續(xù)。沒想到噩夢就此開始……   第一辦案點:炮兵學院招待所   我進了賓館辦案點,何學祥處長,還有王文成等4-5人在場,讓我“交代”在淮南礦業(yè)集團經(jīng)營期間與淮南礦業(yè)集團各級領導之間的不正當經(jīng)濟來往。我就如實說明:出于禮節(jié),每年我只在過年時帶一點土特產(chǎn)和煙酒之類的禮品去拜訪一下汪漢玉和孔令昌。 何等人就說我不“老實”,說汪漢玉自己都“承認”了我給他送過錢。我說:我覺得汪漢玉還是比較正直的,我給他送過一次100克的金條,汪漢玉說這東西太貴重了我不能收,當時他就退回來了;另外08年年底汪漢玉找我借相機用一下,我就給他買了一套尼康相機送去,不到兩個月他也就還給我了。我真的沒給他送過錢,送錢是害人害己的事。我們公司做項目也是規(guī)規(guī)矩矩做的,淮礦的黎明東村小區(qū)我們就有將近一半單體拿了“舜耕杯”(市級質量獎)。一期工程創(chuàng)下了省級安全文明小區(qū),二、三期創(chuàng)下了市級安全文明小區(qū)。但他們全然不顧我說的真話,然后就開始百般折磨我:一是不讓睡覺;二是輪番的拳打腳踢來打我,脫下布鞋連續(xù)不停的抽我耳光,不停連抽幾十下;三是不讓我坐,讓我蹲地上一蹲就是幾個小時,讓我站馬步、罰跪、劈叉、“坐飛機”等等。到了第二天晚上我實在受不了折磨,就一頭撞到墻上,想以此證明我是被冤枉的。結果他們進來5-6個人把我綁到審訊椅上,用毛巾蒙住我的眼,用一支芥末往我鼻孔里擠,鼻孔擠滿后剩下的就和水灌到我肚子里,當場我就昏死了過去。這樣,一直折磨到第三天晚上,也就是24號了,那個姓齊的來了又將我一頓暴打,然后說:你又何苦呢?汪漢玉自己都“承認”了,你還替他扛著?要說冤枉也是汪漢玉冤枉你的,我們只是打擊貪官,對你又不會怎么樣的。你就按汪漢玉說的“承認”了吧,“承認”了就沒你的事了就可以回去了,何必在這里受苦等等,說了有一兩個小時。 我的心開始動搖了,心想再這么折磨下去連命都要沒了,等我出去再說,不信就沒說理的地方!我就問他汪漢玉“說”是多少???他說不多的,然后把我?guī)У搅硗獾囊粋€房間,一位淮南市檢察院的姓高的警官拿出了一份汪漢玉的筆錄,我一看是一塊價值七千多元的紀念金條和兩筆10萬元的現(xiàn)金,其中一筆是10萬元現(xiàn)金說是汪漢玉買房子的時候我送給他的,而且時間和地點都有。我就說:其一,紀念金條什么樣子我都不知道;其二,我根本就不知道汪漢玉買房子的事。那個姓齊的就又進來說,“你按汪漢玉的筆錄抄一遍就行了,就沒你的事了!你要不抄就別想出去了!”迫于威脅,我只好按他說的做了。  第二辦案點:淮南市洞山賓館的辦案點 25號下午,我被帶到了淮南市洞山賓館的辦案點。他們讓我“交代”和孔令昌的不正當經(jīng)濟來往。我說:我覺得孔令昌還是比較正直的,每次我?guī)б稽c煙酒之類的禮品,他都會當場打開檢查,看看有沒有夾帶貴重物品;還有一次我覺得金條很好玩,就買了兩塊分別給汪漢玉和孔令昌送去,結果他們都沒收,說貴重東西不能收,當場他就退回來的??琢畈盐液莺莸呐艘煌?,孔令昌還語重心長說:現(xiàn)在我自己工資又不低,每年幾十萬,干到退休也有上百萬的積蓄了,我不缺錢的。你要把我當朋友就別害我了!我覺得他說的都是發(fā)自內心的話,憑我的直覺孔令昌不是貪官,而是一個相當廉政的清官,是一個相當有能力會承擔責任的好官!而他們就說我不“老實”,就像在第一辦案點一樣一直折磨我。有一次看我打瞌睡就用水澆我頭,打的我腿上都是傷,腳掌抬不起來不能正常走路(可以到看守所調錄像監(jiān)控,因為到看守所體檢時我說腳不能正常走路他們沒幫我寫上去。貼了幾個月膏藥才好的)。期間有一次王文成說:廣廈安徽公司的徐總你認識吧,他被我們傳訊時廣廈帶了1000萬來“取?!保屇銈冎刑彀不辗止窘?jīng)理樓軍輝“拿”500萬可以嗎?我說:樓軍輝只是一個分公司的負責人,哪有那么大的權力?50萬也做不了主的。 一直到7月3號還是4號晚上,一位淮南市大通檢察院的人(是一個小個子)來做我的工作。他說他是代表何學詳來的,他還說:檢察機關是黨和國家的機器,和國家的機器對抗你想想會是什么結果?你最好還是放“聰明”一些“配合”我們的工作。黨就是我們的母親,你就是黨的兒子,現(xiàn)在母親需要你“配合”工作,難道你就不能說點假話編一些出來? 當時我非常氣憤地說:我怎么能說假話呢!總要講事實吧,我不能昧著良心去陷害別人吧,這也是對黨的不忠誠??!他說:“配合黨做事不算不忠,你就敢保證孔令昌一分好處都沒收過嗎?就我們掌握的材料就算你沒有別人也會有的,這樣的官我們想“搞”就一定能搞定,你不配合自然有別人“配合”。我們已經(jīng)取得了好多證據(jù),你還是識時務者為俊杰,密切“配合”我們的工作吧。我相信你沒給汪漢玉送過錢,汪漢玉不也冤枉你了嘛,你又能怎么樣呢!現(xiàn)在這年頭這樣的事多著呢,我可以給你舉好多個例子:我們整亳州法院院長的時候,把亳州下面的幾個法院院長全找來讓他們“承認”亳州法院院長家辦什么喜事的時候每人都送了5-10萬元錢,不出三天就全部搞定了!有個人想反復,進去被一頓暴打就不吱聲了。”還有一些我就記不清了,反正說了很多,說了有兩三個小時吧??偟囊馑季褪撬麄兿搿案恪闭l,誰就跑不了,早一點“配合”就少吃些苦頭。我被搞得神志不清就只好說那我就“承認”10萬吧。他說也行,明天等何處來了看看你能不能過關。第二天早上何學詳來了,一進來就氣勢洶洶的說:“鄭正良你給我老實一點,你算什么東西!就是省級干部我們也整得了,碾死你就像捻死一只螞蟻那樣簡單?死了也是畏罪自殺,不好好“配合”我會讓你生不如死!把你關個10年8年的你連哭的眼淚都沒有,就算上訴到中院,中院也得聽我們的。你只“承認”給孔令昌這點錢是不夠的,你要不信我的話就試試!”我說:“這10萬都已經(jīng)昧著良心在做了,總要實事求是吧。”他上來就給我一巴掌,說:“實事求是是你說的?那是我說的。你現(xiàn)在所能做的就是“配合”我們的工作,你必須再加,不然你會很慘!”言外之意就是死路一條。他走后有個姓齊的(聽口音應該是皖北人,長得也很魁梧,這人就是個打手)進來了,又是一頓暴打后說:“何處對你很不滿意,你就“配合”一點,好漢不吃眼前虧?!倍野凳局辽僖_到80萬才行。在他們的威逼利誘下我就只能按他們說的做了。下午進來兩個安徽省檢察院的人,讓我“交代”錢是從哪兒來的?是怎么送去的。我就說:“根本就沒有送過錢,是他們讓我編的,我又怎么能知道錢的出處呢?”他們就沒有再問了。第二天早上,王文成來給我做筆錄說:“你就“承認”20萬吧,時間就定在08年下半年。”我說我真的沒有送過錢,他說沒有肯定不行的。何處說的80萬是多了一點,20萬總應該行吧。還說理由嘛就編做是合肥和平盛世工程招標的時候,入圍資格預審孔令昌有一定影響。我說憑我們公司的實力在國內任何工程招標資格預審都沒問題啊,何況和平盛世這樣的小工程。他說就這樣吧,我已經(jīng)很“照顧”你了。并做了視頻錄像,做的時候讓我按筆錄上的讀。做完孔令昌的接著再做汪漢玉的視頻錄像,也是按他們提供的筆錄讀一遍。之前的審訊從來都沒有監(jiān)控錄像的。 當時我就想:出去以后我一定要去控告他們,揭露事實真相。結果是我太幼稚了,他們完全是在欺騙我,他們根本不會讓我馬上回去的,他們怎么可能給我出去控告的機會呢?他們每個人都知道這些都是假的,當時我身上傷痕累累,布滿了他們刑訊逼供的證據(jù),他們能不知道我心里的真實想法嗎?7月6日他們就把我刑事拘留了,被關到安徽省和縣拘留所。 (此網(wǎng)上揭露材料見中天公司證據(jù)《網(wǎng)上文章公證書》,經(jīng)我們提審核實為鄭正良所寫并親自發(fā)布。) 鄭正良的公開信,揭示了假案形成的過程和事實 證實鄭正良的控告,方法很簡單,就是審看這段時間的審訊錄像。因為按照最高檢察院的規(guī)定,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嫌疑人到案后24小時必須送到法定羈押場所,必須告知會見律師的權利,必須通知家屬,審訊必須同步錄像,監(jiān)視居住必須在其自已的居所,而不能變相在辦案點關押。而按照違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證明沒有刑訊逼供的舉證責任在控方。 鄭正良在原一審判決后,安徽省檢察院辦案人員要求鄭正良去配合調查孔令昌問題,鄭正良即感到事情沒有完結之日,回想曾經(jīng)遭遇的種種不公正待遇,于是在“天涯論壇”網(wǎng)站上發(fā)表了題為《孔令昌冤假錯案相關人的公開信》,信中歷數(shù)自己在2010年6月17日接到配合調查通知后,于22日到到安徽省檢察院之后,先后由辦案人員帶至合肥炮兵學院、洞山賓館、紫羅蘭賓館訊問,被多次刑訊逼供的情形。 鄭正良在《公開信》中說,自接受檢察院偵查以后,進入看守所之前,都沒有停止過刑訊逼供情況: 在檢察機關辦案點炮兵學院,被辦案人員罰劈叉、蹲馬步、罰跪、“坐飛機”、鼻孔塞芥末等手段的逼供,于是在威逼利誘的情況下,按照汪漢玉口供照抄,照著交代了所謂行賄汪漢玉20萬現(xiàn)金和一塊金條的“事實” 在洞山賓館被同樣被刑訊逼供,在誘供的情況下編造了所謂行賄孔令昌20萬元的“事實”。 在《信》中,鄭正良不僅詳細的寫了被刑訊逼供的細節(jié),而且說出具體實施刑訊逼供的辦案人員的實名,具有可信性。 在第一次被關押進和縣看守所之后,鄭正良就向和縣檢察院監(jiān)所科科長任紅陳述了自己被刑訊逼供挨打的情況;向管教干部盛邦龍陳述被車輪戰(zhàn)、疲勞戰(zhàn)的情況。 鄭正良在《公開信》中敘述的一切應該是有事實依據(jù)的。為此,辯護人庭前申請法院向任紅、盛邦龍兩位證人進行調查,以佐證鄭正良口供的真實性和刑訊逼供事實的存在。 關于本案定案證據(jù)互相矛盾點的分析 (一)關于向汪漢玉行賄20萬元及金條一根的虛假性 起訴書指控,2003年年底鄭正良與汪漢玉在項目考察時認識,中天建設集團安徽分公司為承建黎明東村一期住宅項目,鄭正良多次聯(lián)系汪漢玉,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圍標、陪標,并于2004年年底,送汪漢玉10萬元,2005年2月,送汪漢玉生肖雞紀念金條一根,價值6773元,2007年上半年,因汪漢玉買房,送汪漢玉10萬元。 對此,我們認為不能認定。 1、鄭正良口供獲取嚴重違法 材料反映,鄭正良系2010年7月6日被宣布刑拘,由和縣看守所收押(P8),此前于2010年6月25日由八公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宣布對其監(jiān)視居?。≒12),由 八公山區(qū)公安分局執(zhí)行。 我們沒有看到八公山區(qū)公安分局執(zhí)行的文件,具體監(jiān)視居住的地點在哪里,誰來執(zhí)行? 在所謂監(jiān)視居住執(zhí)行之前,即6月24日,淮南市人民檢察院即對鄭正良進行了所謂“詢問”,詢問地點是“安徽省人民檢察院辦案點”,據(jù)鄭正良陳述,實際就是合肥的炮兵學院招待所。在這里鄭正良被刑訊逼供、誘供。 依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于有固定住所的嫌疑人監(jiān)視居住,應當在其住所執(zhí)行。無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居所執(zhí)行。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zhí)行。顯然,鄭正良是有固定住所的,不應該指定居所,且即便涉嫌特別重大賄賂案件,也應當有上一級機關的批準文件在卷(八公山區(qū)檢察院的上一級就是淮南市檢察院)。但是沒有看到批文。 本案的立案日期――2010年6月25日(P17 《鄭正良到案經(jīng)過》記載),當天宣布監(jiān)視居住。 而鄭正良從6月22日到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報到”之后,就“失蹤”了,辦案單位沒有依據(jù)刑訴法規(guī)定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 決定和宣布對鄭正良監(jiān)視居住的是八公山區(qū)檢察院,但對鄭正良進行詢問的卻是淮南市人民檢察院的干警。 6月22日―24日,即立案前的這3天,鄭正良都在辦案點接受詢問和調查。形式上看是立案前的初查階段,但初查階段不得限制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 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01月18日頒發(fā)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高檢發(fā)釋字第(1999)1號文件)第128條規(guī)定,“在舉報線索的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jù)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chǎn)?!? 本案顯然是從汪漢玉案件發(fā)現(xiàn)線索進而對鄭正良進行初查的,但辦案單位在長達3天的時間內使鄭正良“失蹤”并據(jù)鄭正良陳述在此期間遭受了刑訊逼供。 我們看到,立案前調查筆錄在案作為證據(jù),系6月24日,而八公山區(qū)檢察院《鄭正良到案經(jīng)過》中卻說鄭正良于6月25日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專案組通知到案。顯然與事實不符。事實上,鄭正良在6月22日就到案了。沒有立案就到案了,因為他一直就被限制人身自由,在專案組的控制之下。 2、鄭正良口供細節(jié)的吻合系指供、誘供、公權串供形成 鄭正良在律師會見時除了陳述被刑訊逼供之外,還說其口供是辦案人員依據(jù)汪漢玉的口供讓他作交代的。具體就是把汪漢玉的口供給他看,讓他照說、照抄。 1)我們將案件材料中附卷的汪漢玉口供與鄭正良交代對比,發(fā)現(xiàn)汪漢玉口供在前,鄭正良口供在后,其內容完全吻合,包括具體時間、地點、事由、票面額、金額、對話原話內容等細節(jié)都吻合。 口供對比表 汪漢玉 鄭正良 備注 2010年5月13日 地點:專案組辦案點 P35-37 簡要內容: 03年認識鄭正良,后來決定讓中天建設集團做山水居項目,讓鄭正良找?guī)准夜緡鷺恕?004年年底,在藍寶酒店吃過晚飯,鄭正良送我回家,在他車上,他說了些感謝的話,并送我一包塑料袋包著的東西,說是他們公司的一點心意。我收下,回家打開看是10萬元人民幣,百元面值。 07年上半年,一次吃過晚飯,鄭正良送我回家,在他車上鄭正良又送我10萬元人民幣說資助我買房子,是百元面值。 2006年春節(jié)后,鄭正良來我辦公室,送給我一個小禮品盒,說是紀念品,收下了,后來看是年度生肖紀念金條,表明印有生肖或者紀念的圖,我交給了趙麗。 2010年6月24日 地點安徽省檢察院辦案點 P1-4 簡要內容: 03年認識汪漢玉,后來孔令昌帶汪漢玉來考察,我提出請汪漢玉幫助我公司承接礦業(yè)集團舊改工程,允諾事后感謝,汪漢玉答應幫忙。汪漢玉讓我找?guī)准夜緡鷺恕?004年年底,我讓項目部準備10萬元,百元面值用塑料袋包好,在藍寶酒店請汪漢玉吃飯,飯后用車送其回家,在車上,我對汪漢玉說了一些感謝的話,汪漢玉下車的時候,我把塑料袋包的10萬元給了汪漢玉,說這是我們公司的一點心意。 07年上半年,聽說汪漢玉要買房,我就準備了10萬元,百元面值,用公司圖紙袋裝好,請汪漢玉在藍寶酒店吃晚飯,飯后我送他回家,在車上,我說聽說汪總要買房,這是我一點心意。把裝10萬元的圖紙袋給了汪。 05年2月,我買了一個生肖雞紀念金條,重50克,春節(jié)后到汪漢玉辦公室,送給他了。 1、口供時間有明顯先后; 2、虛假的沒有發(fā)生的事實,賄賂發(fā)生時間、地點、包裝物、票面額、情節(jié)都吻合,明顯進行了串供誘供。 2)2010年7月4日,監(jiān)視居住期間,鄭正良在辦案點又交代所謂08年春節(jié)前送汪漢玉10萬元,請汪漢玉幫助結算工程款的事。此后的多次口供就一直保持送汪漢玉30萬元的交代內容。 為此專案組在2010年10月20日對汪漢玉進行訊問,內容也是明顯誘供。摘錄如下(P80-81): 問:2008年春節(jié)前,鄭正良有沒有給你送過什么錢或物? 答:沒有。 問:現(xiàn)在有證據(jù)證明鄭正良在2008年春節(jié)前還給你送過一筆10萬元,請你如實供述。 答:沒有這一次,有關現(xiàn)金我只收了鄭正良二次共計20萬元。 顯然,汪漢玉、鄭正良的交代就是這樣出爐的,是依據(jù)口供來套取口供,在依據(jù)原有口供來固定口供。 3、鄭正良所謂行賄汪漢玉20萬元及金條一根的事實存在諸多疑點 除了前述鄭正良口供有誘供、逼供情形之外,如下疑點也可以說明鄭正良口供不實: 1)鄭正良口供相互矛盾,有說20萬,有說30萬(多出08年春節(jié)前的送汪漢玉10萬元); 2)04年年底,中天集團公司中標之前,鄭正良并非黎明村項目的經(jīng)理,不存在對汪漢玉所謂“議標”圍標行為表示感謝的問題。證人樓軍輝證實,中天集團承接黎明東村住宅樓工程后,才聘任鄭正良為項目經(jīng)理。由鄭正良對工程實行經(jīng)濟承包經(jīng)營。 3)沒有材料證明,04年下半年中天集團公司承建黎明村項目之前,委派過鄭正良參與承接協(xié)商,更不存在指使其圍標。 4)證言盧新榮證實,03年接洽淮南礦業(yè)集團舊改辦汪漢玉,是他負責,而且其當時是中天公司第二分公司經(jīng)營處長,就是負責工程招投標的標書編制和工程價的洽談。也就是說招投標沒有鄭正良的事。 5)黎明新村工程是公開招投標的,投標、評標、開標程序合法,沒有證據(jù)證明汪漢玉、鄭正良口供中所謂“圍標”、“陪標”事實存在。 一沒有有關部門對此次招投標過程的違法審查和結論;二沒有所謂參與圍標陪標單位的調查材料;三沒有參與圍標陪標單位利益驅動的證明。 因此所謂為了承接工程而給汪漢玉送禮行賄的行為動機和原因事實都不存在。 6)所謂50克雞生肖紀念金條,鄭正良交代沒有買過,他只買過一根100克、一根200克的工商銀行的金條。八公山區(qū)檢察院《鄭正良涉案物品說明》說紀念金條系由汪漢玉妻子趙麗提交的,所謂50克金條,沒有趙麗的證言。 雖然鄭正良在金條圖片上有辨認簽字,但我們要求出示物證,當庭舉證質證。否則不能認定。 另外兩根金條的事情(目前沒有指控):鄭正良多次交代說送徐敏兩根金條,是中國工商銀行購買的,檢察院人員向鄭正良出示吳敏姣(鄭正良妻子)退繳的金條(P21)也是工商銀行的,吳敏姣證言也說是工商銀行的(P40)。 (二)關于向孔令昌行賄10萬元情節(jié)的虛假性 立案時間:2011年4月29日 宣布監(jiān)視居住時間:2012年3月11日 1、監(jiān)視居住同日對鄭正良進行訊問,這次的口供又存在誘供情形: 口供對比表 孔令昌 鄭正良 備注 2011年3月8日 蜀山區(qū)檢察院訊問室 內容:05年上半年盧國豪來淮南檢查工作,吃飯時認識鄭正良。盧國豪引薦的。08年下半年,仍欠鄭正良不少工程款,鄭正良打電話給我,到我辦公室,對我支持他工作表示感謝,請我在工程款結算方面給與關照,我表示會的。臨走,鄭正良將一個手提袋裝著的20萬元送給我,10萬一扎,共2扎。 2010年7月4日 安徽檢察院辦案點 內容:2008年下半年,我事先準備好20萬元用一個手提袋裝著,打電話給孔令昌,他說在辦公室,我到他辦公室,感謝他對我公司黎明村項目上的關照,同時請他在解釋工程款方面繼續(xù)關照,臨走,將這20萬送給孔令昌。 2012年3月11日 八公山檢察院警務區(qū) 內容:05年上半年,盧國豪來檢查工作,飯桌上與孔令昌認識。08年下半年,我準備好20萬,裝在手提紙袋中,給孔令昌電話,到孔令昌辦公室,對孔令昌說感謝他對黎明村項目關照,請他在項目結算工程款方面繼續(xù)關照,臨走,把20萬元送給他。 。。。。。。 。。。。。。 其他可有? 答:09年我還送孔令昌10萬元 ?詳細談談 答:09年7、8月一天,我事先準備了10萬元,裝在一個手提袋中,上面放了兩條軟中華香煙,然后到孔的辦公室,告訴他我們公司中了和平盛世一期工程的項目,感謝他對我們公司的關照,臨走,我把這個裝有10萬元的袋子給了孔令昌,說是我的一點心意。 1、 時間有先后 2、 內容不連貫,后10萬是明顯補充 3、 細節(jié)吻合 2011年3月14日 蜀山區(qū)檢察院訊問室 內容:除了收受鄭正良20萬、兩塊金條之外,我還收受過鄭正良送給我的10萬元。 09年7、8月一天,鄭正良到我辦公室,告訴我他中標了和平盛世一期工程,并對我的關心表示感謝,臨走,將一個隨身帶的手提袋給我,說是兩條香煙,鄭走后,我看了一下,手提袋上面是兩條軟中華煙,下面是10萬元。 4.一方不談面值,另一方也不談 從兩人的口供可以看出誘供的痕跡明顯: 2010年7月4日,鄭正良交代20萬送孔令昌――2011年3月孔令昌交代收受鄭正良20萬; 2011年3月孔令昌交代還收受鄭正良10萬元――2012年3月鄭正良交代還送過孔令昌10萬。 2、其他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1)黎明村項目中標是2004年年底的事情,此后鄭正良才作為項目經(jīng)理到淮南,2005年才認識孔令昌。 因此,口供中所謂“感謝孔令昌在黎明村項目上的關照”一說,沒有事實依據(jù)。對此孔令昌也有交代(P21) 2)孔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鄭正良所謂結算提供方便;孔令昌交代的所謂收受20萬元是為了結算工程款,并給財務部劉建祥打招呼,同樣沒有劉建祥證言。 3)淮南礦業(yè)地產(chǎn)和平盛世項目的中標,孔令昌沒有任何職權予以方便,更不存在所謂給趙東余打招呼的事情;沒有證據(jù)證明孔令昌是否給趙東余打過招呼,和平盛世項目中標與孔令昌沒有關系,不存在送禮感謝的事由。 依據(jù)鄭正良2010年7月4日在省檢察院辦案點的交代(P19),在合肥和平盛世項目招標過程中,鄭正良壓根就沒有參與,也沒有要求孔令昌給趙東余打招呼,不存在中標后給孔令昌送禮的條件。 4)證人徐敏(孔令昌妻子),證實說鄭正良在08年找她,希望她給趙東余打電話,就合肥和平盛世項目打招呼。可是,徐敏此說漏洞百出。 一是與鄭正良口供矛盾,鄭正良交代沒有要求徐敏去打招呼;二是與孔令昌口供矛盾,因為孔令昌交代自己給趙東余打了招呼;三是沒有趙東余證言。 顯然,所謂事由都不存在,是編造的情節(jié)。 關于糾正一審錯判的幾點建議 第一, 本案是明顯的假案、錯案。本著實事求是的法律精神,二審法庭應當判決鄭正良和中天公司無罪。 第二, 按照上訴不加刑、司法善意原則,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將早已經(jīng)掌握,原起訴審查中放棄不認定的情節(jié),由于被告不認罪就重新加回去起訴,既違反法律,又違反法律善意,應當駁回。向孔令昌行賄情節(jié)應當不予認定。對鄭正良不得加重判決。即使冤判,也不得重于原發(fā)回重審前的緩刑刑期。這一點務必請二審法院自己把關。 第三, 中天公司的876萬的工程利潤,不是行賄所得利潤。包括二千多工人二年的生產(chǎn)利潤、資金投入的財務成本、即使是行賄獲得的商業(yè)機會,也沒有這么大價值。工程機會不同于買賣交易機會,能夠直接產(chǎn)生利潤。而是要靠幾千工人辛苦干出來的。也無法否定這些合法產(chǎn)生的利潤。對于行賄30萬的案件,即使真的成立,也只能判處相應的罰金,而不能追繳合法的工人勞動產(chǎn)生的利潤。必須公正改判。 第四, 中天集團是特級企業(yè)。一旦成立行賄罪,將會進入工程招投標黑名單,嚴重影響十多萬工人的生產(chǎn)生活。中天公司既無犯意、也無指使,又無出錢,也不知情。根本不應牽涉到這個案件中來。鄭正良即使有行賄,也同單位完全無關。這一事實,連法庭開庭都是查明認定的。單位沒有任何犯罪事實。請淮南中院對單位犯罪特別慎重對待,查清真相。判決單位無罪。 審判長、審判員: 綜上所述,本案完全是一個假案。能夠定案的客觀書證物證一件也沒有,只有被逼供的虛假口供。而口供的違法性、虛假性已經(jīng)鐵證如山。賄賂款來源不明,去向不清,沒有令人信服的請托事由和前提,不能證明存在賄賂事實。定罪的證據(jù)已經(jīng)不能成立。刑事案件是控方建立令人可信的證據(jù)體系。如果沒有證據(jù)就只能認定無罪。而這個證據(jù)不能靠違法獲取的口供。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人鄭正良有行賄行為,且偵查取證過程中對被告人存在刑訊逼供、誘供情形,非法證據(jù)應當排除。一審法院明顯屬再次錯判。而且是違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惡意報復執(zhí)法。請求貴院審查一審再次錯判事實,查明本案真相,依法判決上訴人無罪。 謝謝法庭。 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 陳有西 律師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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