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剛律師成功代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21-01-12 13:28:47
近日,由京衡程剛律師代理的某公司訴浙江某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收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路橋公司施工人員陳某在施工時將某公司的雕塑埋入土里致使雕塑毀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遂撤銷原一審判決,酌情改判路橋公司賠償某公司130萬元。
【案情概要】
2005年,某公司與余杭區(qū)某村簽訂協(xié)議,承包該村近百畝荒地創(chuàng)建“空谷藝術基地”。2017年10月25日,某鎮(zhèn)政府與某村簽訂《征地協(xié)議》。2017年11月,路橋公司中標杭州繞城高速公路西復線項目。但該項目在未獲得征地批復的情況下,路橋公司即開始施工建設。期間,路橋公司施工人員陳某將某公司的雕塑埋入土里,致使雕塑毀損,但某公司始終無法與某鎮(zhèn)政府及路橋公司就損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故成訟。
【辦案過程】
因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尚不能確定涉案雕塑被毀損后的賠償義務人,程剛律師經過研究,提出先確定賠償主體,再啟動損害賠償訴訟的救濟方案。通過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投訴舉報,終于查清路橋公司在明知項目用地未經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安排施工人員進行施工作業(yè),致使雕塑毀損,存在明顯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評析】
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按照損害賠償案件的構成要件,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證明賠償義務人有過錯并實施了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四要件缺一不可。原審中,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路橋公司存在違法用地的事實,但原審法院認為該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路橋公司對某公司的財產實施了加害行為。二審期間,法庭詢問了當時的出警民警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可以證實案涉雕塑系路橋公司工作人員在施工時毀損,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某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二審判決后,某公司表示服判,實現(xiàn)定分止爭。